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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政府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

发布时间:2014-03-29   来源: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党建网

坚持高效便民复议  努力化解行政争议
 
       当前,河南和全国各地一样,正处在体制转轨、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,各种利益纷争多有发生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认真履行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职能,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,运用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方式。坚持高效便民的复议原则,克服困难,依法解决了大量行政争议,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整体保持了稳步提升的趋势,为河南在中部崛起作出了贡献。自1999年起,我省连续7年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位居全国第一。2003年至2006年6月底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29994件,是同期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2倍多。复议后应诉案件4025件,占复议案件总数的15.8 %,其中,法院审理后撤诉的326件,占应诉案件总数的8 %,维持的1984件,占应诉案件总数的49.3 %,撤销的523件,占应诉案件总数的 13 %,变更的97件,占应诉案件总数的2.4 %。我省的主要做法是:
     
      一、更新理念,正视矛盾
     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:“越是矛盾突出,越是问题复杂,越是要依法办事”。按照这一要求,各级政府认真转变旧的行政管理思维,改变传统的堵、疏、压工作方法,自觉运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,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力度,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政府重要工作议程。
      一是精心组织。河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秉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,从河南是人口大省等实际省情出发,积极贯彻“以人为本,复议为民”的宗旨,以化解行政争议为己任,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。同时,注重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,抓紧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建设,使其规格逐步提升,人员不断扩充,经费投入日益增多;对重大复杂的争议及时给予支持和指导,有效促进了行政复议能力的各方面建设。
      二是广泛宣传。除日常多渠道宣传外,我省将《行政复议法》列入四五普法计划。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周年之际,全省统一组织,各地运用多种形式,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。各级人大、政府领导通过电视、报纸等新闻媒体,宣传行政复议法,使人民群众广泛了解行政复议这一救济渠道。
      三是系统指导。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党的执政能力建设,教育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清国情、省情,认清行政复议工作面临行政复议案件多、案件复杂、行政复议能力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。自觉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,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,提高克服各种矛盾的能力,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复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。省政府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,采取现场指导、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,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;每年召开一次或数次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专题研讨会,分别对土地、城市房屋拆迁、劳改劳教、复议审理方式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研讨,有力地推动了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。
      四是强化监督。对违法、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,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纠正,绝不姑息。省长李成玉同志专门对行政复议工作作出批示:“法制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,对正确的要理直气壮的坚持,错误的要公开纠正”,为复议机构依法办案撑腰打气。2006年4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以豫政办〔2006〕32号文件下发行政执法目标考核方案,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了省政府每一年的目标考核体系。在全省有力的推行了行政复议案件“错案追究”制度,有效的保障办案质量。
      
      二、畅通渠道,积极受理
      要化解矛盾,就不能回避矛盾,还必须勇于面对化解矛盾的各种麻烦困难。全省各级复议机构正视矛盾多发的现状,不怕群众告状,敞开大门,鼓励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问题。
      一是温情受理。全省各地采取积极的措施,让群众自申请阶段就感受到政府的关怀、温暖和真诚的帮助。如实行首问负责制,一次性告知,免费向申请人发放《行政复议办事须知》等方法,增强了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维权的信心。倡导一张笑脸相迎,一把椅子请坐,一句亲切问候,一心为民解忧的“接访座右铭”,深深感动了前来咨询行政复议的群众。
      二是引导受理。人大、政协机关,监察、信访等各部门,仲裁机构,各地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、市长电话,对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发现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申诉、投诉、咨询事项,主动加以引导,使申请人自觉走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。
      三是监督受理。各级政府发现下级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,积极履行监督职责,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受理,必要时直接受理,决不把申请人拒之门外。
      四是存疑先受理。行政争议多种多样,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,有时难以立刻认定。为充分保护群众诉权,各地认真遵循行政复议便民原则,对于在法定审查期限内不能确定应否受理的,确立了先行受理的规则。经审理后如发现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,再行终止。不仅有效减少了行政机关“三不行为”,而且确保了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的权利。
      通过广开渠道,大量的行政争议进入了行政复议程序。从近三年来案件受理数量分析:2003年全省受理8226件,次年上升为8463件,去年上升为8700件,今年上半年受理4621件,每年上升幅度均在2.5%左右。省政府本级2006年上半年受理的复议案件,已超过2005年全年案件数量的2倍多。
     
      三、积极探索,创新机制
      我省各地对不同的案件,“因类制宜,分类规范”,产生了较好的效果。
     (一)探索简易程序,建立快审快结机制
      面对人少案多,案情复杂,超期结案多的严峻现实,平顶山、漯河、焦作等地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。首先,
归纳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:一是违法情节轻微,对违法事实没有争议,且罚款数额较小的行政处罚案件;二是实施重复处罚或者有法定依据的重复行政征收案件;三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且事实清楚的案件;四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明显错误的案件;五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或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案件;六是当事人迫切要求快速处理,否则会产生不利后果的案件。某市几年来采取简易程序审理了62起行政复议案件,占案件总数的7.7%,这些案件全部在20日内结案,最短的仅2日就处理完毕。该市行政复议科长当年一人主办了183起案件,成为当地的“办案能手”。其次,安阳、开封等地还制定了分别适用于书面审理、开庭审理、协调处理和现场处理的案件分类规范。
     (二)采用多种形式尽快结案
      一是对事实清楚、主要证据充分的直接作出复议决定。二是要求被申请人自行纠正。对于行政行为主体、适用法律或程序明显错误的,受理后要求被申请人立即自行纠正。如2004年9月,某县城关镇18个工商户不服该县创优指挥部作出的《限期拆除决定》,向平顶山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平顶山市政府立案当日即通过电话明确告知该县县政府,作出《限期拆除决定》的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,不具备拆迁执法主体资格,要求其迅速纠正。第5天该县就自行撤销了创优指挥部作出的18个拆除决定,当事人十分满意。三是对确实合法、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共同进行法律分析,并动员其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。四是制作法律建议书。主要是针对存在有明显瑕疵或反复出现的共性问题,处理后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或严重后患的案件,可以及时制作法律建议书,督促其整改。
     
      四、定纷止争, 化解矛盾
    (一)探索开庭质证,建立审理控辩机制
      对一些′复杂、疑难、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。一是探索运用开庭质证,保障重大案件审理效果。如某市在处理一起黄河新增滩地争议中,由于案情重大,围绕1070亩新增滩地的使用权,8个村民组村民曾多次发生械斗,并多次群体上访。该市政府在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中,让当事人全面举证、充分质证、多轮辩论;通过庭审明晰事实,明辨是非,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。因此,复议决定作出后,各方当事人均能平和地接受,收到较好效果。二是现场处理,避免恶化。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,潜伏着重大不稳定因素。如沿黄各地在处理确定黄河滩地权属争议的复议案件中,都采取现场处理的方式,及时就地、就案依法处理,有效防止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发生。
     (二 )施行模拟庭审,建立内部制衡机制
      有的市、县采取内部模拟庭审制度,复议工作人员分别依托各方当事人的利益,查找依据,提出观点,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,形成倾向性意见提交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决定。既保证案件质量,又体现了内部制约,限制承办人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。
     (三)审慎调解,建立利益平衡机制
      我省各地在实践中对部分行政复议案件,实行审慎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,节约了行政成本,体现了权利救济。如郑州、安阳和焦作2006年上半年通过调解,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0%左右。又如省政府在审理一省属医院和企业长达19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中,反复运用“求同存异”法, 最后实现了调解结案。另外,我省常年调解处理了大量的征地纠纷、土地权属纠纷和黄河滩地纠纷,也体现了这种方式 “案结事了”的功效。
     (四)加强内部流程管理,形成复议规范处理能力。
      一是建立行政复议内部流程制度。各地按照案件的流程,从接待申请、受理、审理、决定执行等阶段,采取系统化管理措施,取得了较好的效果。如驻马店市实行“两会四审”制度,明确了各级、各岗的复议工作职责;焦作市2005年开始推行的“四式并进,四制并举”,全面规范了全市的工作,为保证开庭复议方式落实,市政府专门在办公大楼拨出一间80平方米的房间作“复议大厅”。郑州市、洛阳市对复议案件实行“流程化管理制度”,不仅规范了案件审理活动,而且调动了复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,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。2003年以来,洛阳市审理的339起行政复议案件,无一起超期结案。
      二是典型案件公开评析制度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,会由个案反映出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。对于这类问题,多数市、县采取向有关机关下发《法制建议书》的做法,纠正、预防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。如省公安系统在河南公安法制信息网上公开“点评复议案件”制度,对热点案件、典型案件公开评析,及时纠正违规办案行为。
      三是复议决定跟踪反馈制度。对拒不履行复议决定的,以政府的名义下达通知书,责令其履行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,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。
        通过高效便民的大量化解行政争议,树立了法治政府的形象,提高了行政工作的效率;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,通过行政复议的说理平台,大量行政争议依法化解;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律效果、行政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有机统一。我们要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六中全会的精神,始终保持清醒头脑,居安思危,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,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作出不懈的努力。全省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还很艰巨,各地的发展水平还不平衡,市、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亟待加强。对此,我们要以贯彻中办发[2006]27号文件和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契机,全面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,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,为建设和谐中原作出贡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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