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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前提醒丨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用公款消费如何给予政务处分?

发布时间:2021-12-31   来源: 中国方正出版社

  图表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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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行为解析

 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。违法行为的事实特征是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社会产品(包括劳务)进行消费的行为。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。

  相关法规

  

  1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)

 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  (一)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、考察调研、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;

  (二)改变公务行程,借机旅游的;

  (三)参加所管理企业、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,借机旅游的。

  以考察、学习、培训、研讨、招商、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  2.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(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)

 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。

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,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,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。

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:

  (一)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;

  (二)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;

  (三)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;

  (四)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;

  (五)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;

  (六)有其他违反审批、管理、监督规定行为的。

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:

  (一)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铺张浪费、奢侈奢华问题严重,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,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;

  (二)指使、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;

  (三)不履行内部审批、管理、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;

  (四)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;

  (五)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。

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,根据情节轻重,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作出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等处理。

 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。

  涉嫌违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,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。

  违反本条例规定,用公款支付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,应当责令退赔。

  履职攻略

  

  “浪费就是腐败,节约也是政绩。”杜绝违规公款消费,既是对人民群众劳动成果的尊重,也是维护公职人员廉洁清正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。

  该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:一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健身等活动。既包括组织公款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,也包括参加公款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。二是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以及支付各种不应用公款购买的商品、劳务费用。

  执法中要注意,该行为有可能是在公务活动中,也有可能不是公务活动,有隐秘的,也有公开的,只要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消费即构成违法,在考虑条款适用时,要遵循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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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书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梳理出68种违反政务处分法相关行为,逐一进行详细解析,并精心设计图表突出呈现定义、条款和违法责任等内容。全书坚持问题导向,立足当前实际,对公职人员关心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作了深入辨析,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履职建议。本书内容丰富、文字流畅、形式生动,是一部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学法守法的通俗读物。

  

责任编辑:王怡潇